新造船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来源:本站日期:2020-09-19 10:55:06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后,各国的经济增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很多专家、媒体也将此次病毒对 经济的影响与2008年金融危机进行对比,并预测全球经济可能出现的衰退程度,这让笔者的思绪回到 了十几年前。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航运市场出现断崖式的下跌,国外船东(任何人)不会心甘情愿 履行一个赔大钱的合同。由于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和对英国法、英国仲裁的不了解,绝大部分在英国仲 裁的,国内船厂与国外船东的造船合同纠纷都以失败告终。为深入了解船东如何弃船以及船厂应采取 的合理应对措施,我们围绕一个发生在山东威海乳山船厂的弃船事件(下称“乳山弃船”案)展开探 讨。 一、案例简介: 2007年3月27日,乳山船厂与船东(意大利Marnavi公司)签订了两艘载重量为13600吨,价格为 3210万欧元的不锈钢化学品船建造合同。双方约定交船期为2010年2月26日,弃船期为2010年9月24 日。船东提供图纸和建造所需重要设备,款项支付按照开工,上船台,下水,试航,交付等5个阶段, 每期支付船舶总价20%的预付款。 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船东的支付出现困境,经双方协商,乳山船厂允许船东的预付款支付比 例下调,由交船前支付80%下调至40%。为确保船舶建造的资金需求,乳山船厂自己融资至1.5亿元人 民币。 船舶建造开工不久,船东两次对船舶长度进行修改,将原载重吨调整为15900吨和17000吨。(最 终司法拍卖时,两艘船舶的载重吨分别为19200吨和21000吨。)船厂抱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忍气吞 声地接受了船东提出的修改和完工载重吨严重超越合同约定的事实,也未向船东提出加价。

瑞 森 法 语:法律认定的事实,不是真正发生的事实,而是证据显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