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既遂标准之案例分析

来源:本站日期:2020-09-19 10:57:03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标准存在接触说、转移说、藏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不同观 点。如何认定行为人盗窃是否既遂以及既遂的金额,是司法实践中关注的要点。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盗 窃罪既遂和未遂划分标准的争论主要在后三种观点之间展开。失控说认为应以他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 控制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取得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已 实际控制的为既遂;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是否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以及该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控 制之下为标准,他人已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该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失控说立足 于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角度、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 益,既然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就说明合法权益 已遭受侵害,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产、如何处置财 产,则与被害人的财产是否受到侵犯无关。而控制说则立足于行为人的立场看待危害结果,认为非法 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所谓“非法占有”,当然是指行 为人本人的非法占有。 在以下这个案例中,笔者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某金融投资公司程序员A, 工作中无意间发现了公司账户存在的漏洞,他随即编写了一套程序,自己在公司开户,将客户转入公 司账户的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之中,但仅取出了一部分,还有一大部分仍然在自己的账号上。后来公 司发现了程序漏洞,及时冻结了该行为人在公司开的账户。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行为人的 盗窃数额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需要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公司是否失去了对于账户的控制?行为人是否可以随时取出转 移在自己账户的资金?首先,公司虽然在发现程序漏洞后及时采取了冻结的行为阻止了行为人直接转 移账户上的资金,但是在公司未发现漏洞之前,账户一直处于随时可供行为人进行资金转移的状态, 不可否认,仍在账户上的资金已经处于不可控的状态。另外,行为人将公司客户投资的资金划转到自 学术论文 专著出版 法庭文案 韵律才情 2020/9/19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www.ganuslaw.com/ftwa/info_21.aspx?itemid=1128 2/2 己的账户,在公司未采取冻结措施之前属于可以自有提取出来进行使用的状态,因此也属于可控的状 态。那么是应当以公司的失控为准还是行为人的可控为准呢? 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失控说的标准来认定。控制说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作用在于说明:仅有盗 窃的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尚未具备,盗窃罪便不可能成立。盗窃 罪中的盗窃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秘密窃取行为会造成公私财产受侵害的结 果”,意志因素的内容是“希望通过秘密窃取手段使公私财产受侵害的结果发生”,而非法占有目的 的内容则是“意图将财物据为己有”,亦即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不法所有的目的,意志因素与非法占 有目的并不处于重叠状态,因此属于盗窃罪的超过客观要素的主观要素,其在客观上不需要有“非法 占有”的事实与之相对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物判断危害结果,就等于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 强行地加进了“非法占有事实”这一本来不必要的因素。失控说立足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立场看待危害 结果,认为在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危害结果就已发生,这符合危害结果的本来 含义。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以了,而并不要 求此目的在客观上予以实现。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是否完全控制自己的账户不影响公司失去了对于资金的控制,因为,躺在行 为人账户上的资金属于行为人可以随时取出随时使用的状态,公司在发现漏洞之后及时冻结并不阻碍 既遂金额的认定。

瑞 森 法 语:法律认定的事实,不是真正发生的事实,而是证据显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