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经申诉后达成和解,帮当事人成功争取到赔偿

来源:本站日期:2024-04-16 11:16:24

案情简介:2023年1月,L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在交叉路口右转时撞上Z某的小型轿车,经认定,L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第一份检验报告显示,L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做了二次检测,第二份检验报告显示,L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之后检察院认为L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L某不起诉。

被害人Z某和Z某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书不服,认为该不起诉决定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委托我所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与L某沟通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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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小组展开了相关工作。首先,我们仔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后,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1.根据第一份检验报告的结果显示L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8mg/100ml,属醉酒驾驶。2.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L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不起诉决定书做出于2023年5月30日,应适用旧法,依照2013年12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事故发生后申诉人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经济、身体上的双重损害,但均未获得赔偿,亦未取得谅解。

此外我团队小组查到,L某系当地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事发时间为周内,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第一条,严禁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安保任务、公务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饮酒。L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该规定,应当接受单位内的政务处分。

提交申诉书后,L某与我方被害人积极沟通处理,最终一致达成和解,我方被害人成功获得了赔偿。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幸的,身体上遭受的苦痛或者失去亲人的悲痛也是金钱所无法弥补的,但是合理的赔偿至少能让受害人或其家属减轻部分生活压力以及精神上获得一丝的安慰。
张一鸣律师团队在处理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案件时,从提供咨询、接受委托、调查取证、沟通指导、委托鉴定、立案、开庭、执行,每个环节及案件都有专人全程负责,所有团队人员均经过长期的专业培训。同时与多家伤残鉴定中心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伤残鉴定的帮助。长期以来,我团队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为受害人索回了巨额赔偿,积累了丰富的索赔经验,合法、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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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瑞森新媒体团队

审核:聂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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